税法通讯

2023年第05期 总第137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综合法规类

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2023年6月2日起我国将与菲律宾相互实施RCEP关税减让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二、其他类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关于认定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47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三、政策问答

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问答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综合法规类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关税〔2023〕5号

成文日期:2023-4-15

全文有效    

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相关文章:

2023年6月2日起我国将与菲律宾相互实施RCEP关税减让

 

 

2023年6月2日起我国将与菲律宾相互实施RCEP关税减让

发布日期:2023年5月15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菲律宾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核准书。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正式生效。为严格履行协定承诺,积极推动RCEP全面生效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后续年度税率自当年1月1日起实施。RCEP对菲律宾生效后,全部15个成员均完成生效程序,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相关文章: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0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附件下载: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pdf

 

 

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成文日期:2023-5-26

全文有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0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70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70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5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由于税务部门持续完善税法执法制度和机制,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有的文件确定的工作已经完成,文件内容已过时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6号);有的文件上位文件依据已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二、其他类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

2023年2月20日

 

附件下载: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pdf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沪人社规〔2023〕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3-04-27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沪税发〔2023〕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3-05-05

状态: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的要求,上海市税务局推出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确保各项税费政策及时落实落细、落准落稳,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按照统一税费政策口径,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

2.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主题式政策清单,按照税费优惠政策主题、适用主体,向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

3.结合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宣传和网络媒介加强政策宣介,充分利用图文、视频等表现形式,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4.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和反馈,适时研提完善政策建议。

5.持续开展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工作,进一步扩大推送范围,优化推送模式,拓展推送渠道,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

二、重点服务提档

6.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充分释放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7.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优化经营环境。

8.联合市区工商联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9.确保2023年全年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之内,进一步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支持外贸平稳发展。

10.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工作要求,结合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开展全方位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通过“走流程听建议”等方式,大兴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促进政策实施更加有力有效,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不折不扣享受政策红利。

12.通过多维度动态分析不同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在各类涉税场景中的行为习惯,以及对于多种服务方式的感受度,依托征纳互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探索推出政策精准推送、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等服务,确保税费政策和涉税信息精准直达市场主体,促进税法遵从,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便捷办理提质

13.持续深化税务领域“减证便民”,全面落实落细税务总局两批次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全市税务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为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14.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

 15.积极宣传残保金优惠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16.多渠道主动提示提醒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条件的缴费人,及时办理一季度已缴费款退费,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7.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工作;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的地区,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针对性推送预填好的退抵税申请表,加快退抵税审核,提高退抵税效率。

18.积极与市规划资源局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完善不动产登记“税费同缴”服务,利用“随申办”APP及微信小程序等,便利纳税人掌上缴纳不动产交易税费和登记费。同时,与市规划资源局共同开展“材料全免交、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实现部门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环节信息共享,减少办证环节,缩短办结时间。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落实税务总局三方沟通机制和中税协问题直报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促进税务部门和行业协会、涉税中介等加强协同,更好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联合多部门加强对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常态化开展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和协同管理工作。

20.持续做好电子税务局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推广工作,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请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延续优化的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尽心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5日

 

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沪府办字〔2023〕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3-04-21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各项工作的起步之年。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全市中心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逐步推动政务公开从管理驱动向需求驱动转变,从注重公开数量向注重公开质量和深度转变,从“公开即上网”向“公开即服务”转变。到2023年底,贯通市、区、街镇三级的全市主动公开公文库初步建成,政策文件数字化归集和推送机制基本形成,全流程优化政策公开服务工作机制趋于完善,公开信息实用性不断增强,政民互动效果进一步显现,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信息公开

  (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有关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三大任务”推进、“五个中心”功能升级、双向开放“三大平台”建设等的政策法规、工作方案、典型案例、创新成果,做好标志性项目落地、重大政策创新等关键节点的集中宣传推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信息发布的地区联动机制,加强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等领域信息公开。

  (四)城市空间格局优化提升情况信息公开。加大“五个新城”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品质提升,宝山吴淞和南大地区、金山滨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建设进展信息。做好美丽乡村、美丽街区、美丽家园、精品道路等环境提升工程进展信息披露,强化成果推介。

  (五)扩大有效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发布并解读新一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做好产业行业扶持政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内容公开制度。提升营商环境专栏信息覆盖面和集成度,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集中公开,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等制度措施精准推介和适用性解读,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强化信息公开

  (六)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碳普惠制度和绿色降碳改造措施宣传解读。加大环境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七)住房保障、改造和招生入学信息公开。继续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发布,及时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相关信息。集中公开“两旧一村”改造相关信息,规范公开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旧住房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公示,并加强宣传解释。继续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办学校划片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信息公开。

  (八)就业、养老、托育和民生保障待遇信息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切实做好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等政策及服务信息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和推送力度。动态更新新建养老床位、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食堂、普惠性托育点等养老托幼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养老、失业、工伤、医保、低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信息及时发布。

  (九)公共文化活动和促进消费信息公开。做好公共文化服务能级提升、重要惠民活动、城市新空间打造等信息公开。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和标准。加强“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市民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宣传推广。深化“浦江游览”“建筑可阅读”“海派城市考古”等品牌内涵挖掘,及时发布精品项目和服务体验信息。

  四、围绕实现高效能治理强化信息公开

  (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加强防汛防台、雨雪冰冻、燃气、消防、交通等应急预案公开和预警提示,提高突发情况信息发布时效性。及时更新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以及易积水小区、道路积水点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完善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信息公开。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信息公开。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要素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事项,通过分配结果公示与存档备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监督。

  (十二)财政和审计整改信息公开。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项目预决算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深化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试点。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做好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情况公开。优化“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集中发布直达资金相关重要政策、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推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公共服务和投诉集中领域监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持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等领域监管信息披露,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和消费预警提示。探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单位信用监管信息公开。

  五、围绕政策获取便利度完善政策发布和推送机制

  (十四)完善政策公开源头管理。制定优化政策服务的工作办法,明确政策酝酿、制定、发布、解读、推送、回应、兑现、评价等政策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制度性要求,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制定政策文件标签目录,实施政策文件标签化管理,建立以需求侧为视角的政策文件标签体系。文件制定单位在政策出台时,按照标签目录明确政策文件的标签分类,为数字化归集和推送夯实基础。

  (十五)推进政策集中发布。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善本市政府规章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梳理核校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显著标识有效性或有效期。建立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归集和动态更新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主动公开公文库,对市、区、街镇主动公开公文实施集中归集,实现统一入口、分类展示、一键查询。制定入库公文标准和分类体系,确保入库公文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

  选取部分市民企业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文件体量大的领域,开展跨层级、跨部门政策集成式发布试点工作,着力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适用难等问题。

  (十六)扩大政策精准推送覆盖面。继续依托“一网通办”个人主页、企业专属网页开展重要政策及解读的线上精准推送,持续优化“两页”推送中台系统功能。结合“千人(企)千面”和多行业“一业一档”建设,持续完善群体“画像”,持续提升推送范围准确性和推送内容可用性,探索提供主题政策订阅推送等增值服务。打造“政府+”政策推送“接力”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常态化协作机制。文件制定单位出台相关政策时,根据政策适用范围,将有关材料通过“随申办·企业云”和“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主动推送给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由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根据行业和园区内企业实际需求,跑好政策推送“最后一公里”。

  六、围绕政策实施落地率优化政策解读、沟通和咨询

  (十七)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坚持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同步”,做到“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材料应聚焦核心概念、关键词、适用范围、办事指引、操作方法、执行口径、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提供政策落地指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公开征集意见的政策草案同步开展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初衷和内涵,更好引导公众发表意见建议。政策出台后针对市民企业咨询集中的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动态跟踪解读。

  出台政策解读工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文件解读要素和技术规范。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评选全市政策解读优秀案例。

  (十八)探索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文件制定单位要通过制作辅导课件等可复用形式,加强对政策申请和适用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针对性辅导。打造“政策公开讲”品牌,强化惠民利企政策辅导培训。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政策宣传辅导。健全与企业的机制化沟通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分行业、分地域的政策沟通会等形式,宣讲国家和本市重要市场准入政策、行业优惠政策等,加强涉外重要政策外文版供给和宣讲,持续推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政策咨询和办理服务。政策发布页面统一规范设置政策留言板,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线上咨询。文件制定单位要加强对留言板的动态维护,及时回应和解答相关问题。对咨询量较大的问题,要形成常见问题解答清单,在同一页面发布,方便市民企业查询。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打通政策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可直接点击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阅后即办”。

  (二十)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和知识库建设。持续提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窗口咨询服务水平。对与市民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提炼常见问题问答,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咨询窗口推送。各咨询窗口对超出知识库范围的集中咨询问题,应该及时反馈文件制定单位,通过前后台互动,不断丰富和优化政策咨询知识库内容。政策咨询知识库与其他各类政务知识库实行共建、共享、共用。

  七、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政民互动和公众参与

  (二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探索建立市民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政策需求征集。继续推进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工作,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少于4次。优化代表遴选方式,推动更多市民代表、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列席。

  (二十二)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鼓励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事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一并公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集成度,以事项目录超链接等方式,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二十三)持续优化政民互动主渠道建设。统筹做好热线电话、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咨询等政民互动渠道的日常维护,强化结果分析应用。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规范做好留言选登。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通率和响应速度,优化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反馈,推动市民诉求解决可视可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办理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办件回访、评价和典型案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压实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时限,确保回复质量。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征询平台,实现决策草案意见征集、人民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实事项目征集、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征集等政务工作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一口归集,提高公众参与的集中显示度。

  (二十四)不断扩大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继续打响“政府开放月”品牌,每年8月集中组织开展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为主体,以民心工程、实事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下开放活动。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活动主题和场次。活动期间安排答疑、座谈、活动体验、问卷调查等环节,加强与参与公众互动。结合各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围绕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

  八、围绕公开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防泄密和相关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的,实行定点、定向公开。把握好政策发布的时度效,合理引导社会和市场预期。

  (二十六)巩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完善和动态更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标准目录与业务系统、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直接融合应用,强化标准化成果运用,加快开发市民企业喜闻乐见的公开产品。做好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更新,确保基层群众关心的各类信息公开到位。

  (二十七)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政府网站和各类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规范政府网站各公开栏目内容保障,理顺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分类发布相关信息。持续优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标准,按照“去重互补”的原则,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整合。加强内容衔接,确保其他平台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

  (二十八)高质量办好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专区。切实发挥政府公报权威标准文本作用,高标准做好编撰和赠阅工作。同步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丰富政府公报内容,将重要政策解读材料和部门重要文件纳入选编范围。加强政务公开专区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场查阅、集中受理等基础服务,做强现场解读、政策咨询等功能,实现线下公开和办事顺畅对接。

  (二十九)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办理质效。依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善依申请件全量管理,确保接收、登记、答复、邮寄、办结归档、复议诉讼报备等关键节点全程留痕、可追溯。优化依申请办理平台功能,增设典型案例推送、同类申请智能呈现、时限管理等辅助办理功能,提升办理质量与效率。推动依申请办理系统与行政复议系统数据对接和共享。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强化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定期组织依申请办理工作业务交流,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新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合法、规范、统一的答复口径。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提示、警示作用,以案促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降低纠错率、败诉率。

  九、工作指导监督和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发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工作汇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责任机构要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机构)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三十一)强化指导培训。压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沉,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适时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抓好集成式发布试点、公文库建设、政策公开服务等重点专项工作的过程推进。加大对各区、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案例和成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新进公务人员政务公开通识培训。

  (三十二)强化激励考核。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评价实际工作效果为导向,优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大重点专项工作考核权重,提高考核区分度。

  (三十三)优化外部支撑和监督。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组建政务公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研究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依申请办理政策口径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围绕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公文库建设等重点专项开展独立评估。

  (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特点,于本工作要点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跟踪督查,视情开展工作情况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将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相关文件: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成文日期:2023-5-23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

3.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便捷享受。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9.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10.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

15.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16.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17.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18.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第16、17、18条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年内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便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

 

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关于认定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47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税发〔2023〕5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3-05-26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47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3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2023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

纳税人识别码

单位名称

有效期限

征管分局名称

备注

1

53310000MJ4955196R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11.01-2026.12.31

宝山区税务局

 

2

52310000425089952T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22.01.01-2026.12.31

宝山区税务局

 

3

51310000501782805A

上海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20.01.01-2024.12.31

长宁区税务局

 

4

53310000MJ49548478

上海市众志公益基金会

2021.12.01-2025.12.31

长宁区税务局

 

5

53310000MJ4955137N

上海咏泰慈善基金会

2022.10.01-2026.12.31

长宁区税务局

 

6

51310000501769598Y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2020.01.01-2024.12.31

长宁区税务局

 

7

51310000MJ4900689R

上海市福州商会

2022.01.01-2026.12.31

长宁区税务局

 

8

53310000501782530N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奉贤区税务局

 

9

51310000MJ4904639H

上海长三角科创投资促进会

2021.09.01-2025.12.31

虹口区税务局

 

10

53310000MJ4955030B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益基金会

2022.07.01-2026.12.31

黄浦区税务局

 

11

52310000MJ49310201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

2020.11.01-2024.12.31

嘉定区税务局

 

12

53310000MJ49552255

上海天福慈善基金会

2022.11.01-2026.12.31

嘉定区税务局

 

13

51310000MJ4905105W

上海市江都商会

2022.12.01-2026.12.31

嘉定区税务局

 

14

53310000MJ49551617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11.01-2026.12.31

金山区税务局

 

15

51310000MJ4904524B

上海市余杭商会

2021.07.01-2025.12.31

静安区税务局

 

16

51310000501777328M

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2022.01.01-2026.12.31

静安区税务局

 

17

51310000MJ49049545

上海市总部企业发展促进会

2022.08.01-2026.12.31

静安区税务局

 

18

52310000MJ493159XE

上海启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促进中心

2021.10.01-2025.12.31

闵行区税务局

 

19

53310000MJ4955217A

上海市同辰阳光公益基金会

2022.11.01-2026.12.31

闵行区税务局

 

20

53310000MJ49552330

上海亮线公益基金会

2022.11.01-2026.12.31

闵行区税务局

 

21

53310000MJ4953844P

上海万众公益基金会

2019.04.01-2023.12.31

普陀区税务局

 

22

53310000MJ4951144H

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普陀区税务局

 

23

51310000MJ4900160F

上海宁夏商会

2021.01.01-2025.12.31

普陀区税务局

 

24

53310000MJ495496X4

上海红莲花公益基金会

2022.06.01-2026.12.31

普陀区税务局

 

25

53310000MJ49500292

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2021.01.01-2025.12.31

普陀区税务局

 

26

53310000MJ4955188Y

上海市高毅公益基金会

2022.1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27

5331000050178187XE

上海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28

53310000MJ49510563

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29

513100005017775395

上海上市公司协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0

51310000MJ4904946A

上海市车联网协会

2022.07.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1

53310000MJ4951427R

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2

52310000MJ4932074R

上海临港新工科产教融合研究院

2022.10.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3

53310000MJ4954986Y

上海临港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06.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4

51310000MJ4900611R

上海市岳阳商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5

53310000MJ495488XG

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6

51310000MJ4905084C

上海市海门商会

2022.10.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7

51310000501782151B

上海市物联网行业协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8

52310000MJ4931872R

上海临港北京大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2022.04.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39

5131000050177619XB

上海口岸联合会

2021.01.01-2025.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40

53310000MJ49510488

上海铖锘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41

53310000MJ4951136N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42

51310000MJ4904153L

上海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

2020.09.01-2024.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43

52310000MJ493212XP

上海同济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研究院

2022.11.01-2026.12.31

浦东新区税务局

 

44

53310000MJ49514002

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松江区税务局

 

45

53310000MJ495090X1

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徐汇区税务局

 

46

513100005017712929

上海市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

2022.01.01-2026.12.31

徐汇区税务局

 

47

53310000MJ495103X8

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2022.01.01-2026.12.31

徐汇区税务局

 

 
 
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3-05-29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倍增公益基金会

2. 上海包玉刚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3. 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4. 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

5. 上海胡荣华象棋基金会

6. 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

7. 上海市众志公益基金会

8. 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9. 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市首建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3-05-29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临港教育发展基金会

2. 上海市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3. 上海利生公益服务中心

4. 上海百特教育咨询中心

5. 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6. 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

7. 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

11. 上海亮线公益基金会

12. 上海华科公益基金会

13. 上海天福慈善基金会

14. 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

15. 上海随手公益基金会

16. 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17. 上海五心公益基金会

18. 上海屿筑公益基金会

1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 上海微澜公益基金会

21. 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22. 上海市崇明区绿叶教育发展基金会

23. 上海惠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24. 上海市益彩飞扬公益基金会

25. 上海红莲花公益基金会

26. 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

27. 上海直品公益基金会

28. 上海市南旎湾慈善基金会

29. 上海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 上海正峰公益基金会

31.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2. 上海市同辰阳光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纳税问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三、政策问答
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4日

来源:会计司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选聘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审计质量关乎公众利益。企业通过规范的流程、科学的评价,选聘专业胜任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亟待规范。部分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未明确具体评分标准。二是恶性竞争现象仍有发生。个别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简单把低价作为选聘的首要条件,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以远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业务,引发恶性竞争,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有待健全完善。各类国企做法不一,执行尺度不一,亟需形成统一规范的轮换制度,实现轮换年限和审计成本、审计风险之间的合理平衡。四是审计委员会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明确要求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为落实上述要求,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制定印发了《选聘办法》。

  问:《选聘办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1年7月国办发30号文印发后,我们即启动了《选聘办法》的制定工作,开展了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起草了《选聘办法》讨论稿,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专题研讨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2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0号),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反馈65份,合计反馈意见319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选聘办法》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可操作性高,有助于推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提升审计质量。同时,部分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问:《选聘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选聘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的企业范围、适用的选聘事项等。二是选聘重点流程规范,对选聘决策机构、选聘方式、公开选聘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具体评分标准、最高限价、审计费用浮动等事项进行规定。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规范。四是监督检查。五是附则。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选聘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为做好平稳过渡,《选聘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企业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公开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保证合理的准备应聘时间,公示选聘结果。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选聘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情况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企业可能存在不合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费用变动较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

  问:如何做好《选聘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选聘办法》是落实国办发30号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选聘办法》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做好培训,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指引,指导企业规范选聘。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选聘办法》的各项工作。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5-06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今年4月30日,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费率的政策到期,该项政策是否会延长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

2.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

 

相关文件: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一、企业群众公开需求如何研究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工作要点》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明确了11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收集和研究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2022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围绕市民企业“希望政府公开哪些信息、提供哪些公开服务”等问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各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以公开的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与50余家企业进行了座谈和访谈,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高校毕业生和老年人等群体进行了抽样访谈,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500余条。结合此前网民留言、依申请公开办理中反映出的信息公开需求,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汇总、梳理、分类,并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将企业群众的公开需求转化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二、在方便企业群众获取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主要采取四方面举措,提高政策“可见度”:一是建设主动公开公文库,以数字化方式归集市、区、街镇三级的主动公开文件,实现“一网通查”。二是试点政策集成式发布,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实施集成,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的问题。三是政社合作开展精准推送,除继续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开展基于市民企业“数据画像”的政策精准推送外,畅通政策发布部门与协会、联合会、产业园区、居村委等的数字化政策推送渠道,交好政策精准化推送的“接力棒”,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更加贴近企业群众需求的优势。四是拓展政策公开的移动端渠道。

  三、什么是政策集成式发布?它可以帮企业群众解决哪些问题?

  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企业群众反映,有些政策涉及国家、市、区、街镇等多个层级,或者横跨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比较分散,想要完整了解某个方面的政策内容,查找困难。政策集成式发布就是从企业群众希望了解“一件事”“一类事”政策的视角,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领域,对国家、市、区、街镇同一主题政策做归集整理,实现一窗展示、同步更新,重点解决政出多级、多门情况下的查找难等问题,方便企业群众便利获取相关主题的全量信息。

  今年上半年,首批拟上线7个主题政策库,分别为营商环境、惠企服务、招生入学、基本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生产活动、住房保障和人口发展。拟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开设专栏集中展示。政策集成产品上线后,将线上收集广大用户的意见反馈,动态优化产品效能。首批主题政策库上线后,还将根据企业群众需求滚动推出其他集成式发布产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

  四、《工作要点》在政策公开渠道方面有什么便利性举措?

  除继续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和线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公开渠道外,为更好适应企业群众政策浏览习惯的变化,《工作要点》将打造政策公开的移动端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政务新媒体方面,聚焦政策文件的多端发布与多元解读,深化“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政策类信息的同步发布,加强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力度,同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运用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发布与宣传功能,推动政策公开更便利;二是“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方面,拟同步开设政策集成式发布专栏,提升政策信息移动端获取的便利度,并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社区居村委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入驻“随申办·企业云”,同步纳入政策推送范畴,推动实现“政社合作”机制中“政府侧政策供给”的高效传导,全面提升政策精准推送、落地触达的服务能级。

  五、在便于企业群众理解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把加强政策解读、沟通和辅导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一是在开展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政策解读制作指南,指导各区、各部门以受众视角不断增强政策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政策解读的发布界面试点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政策解读优秀案例,遴选一批企业群众真正“喜闻乐见”的解读范例,形成示范效应。三是推广跟踪解读,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发布后,持续跟踪企业群众的反映、反馈,对关注度高、咨询集中的事项开展二次解读、三次解读。四是在政策的沟通和辅导方面,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宣传辅导,探索形成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

  六、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有什么考虑?

  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提出了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的设想。“阅办联动”是打通政策公开和政务服务两个平台,凡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用户直接点击“办”字图标就可以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看到政策”到“用到政策”的无缝衔接。

  七、如何报名参加“政府开放月”活动?

  每年8月为本市的“政府开放月”,届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将线上、线下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开放活动,包括座谈、答疑、参观、竞赛、体验等互动项目。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名参与:

  1、门户网站。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府开放专栏(https://www.shanghai.gov.cn/zfkf/index.html)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网站,了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活动信息和报名方式。

  2、政务新媒体。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区、相关部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账号等,及时获取政府开放活动的推送消息,或者搜索“政府开放”关键词查找活动信息。

  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

  当前,全市各区、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均已建成“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可以通过访问专栏了解相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工作要点》聚焦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的公开,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一站式”获悉政府决策的全流程。此外,市人民政府、各区、各部门还将邀请部分市民和企业代表,列席部分决策事项的政府决策会议,现场了解决策过程,并发表意见。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

时间:2023-05-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1.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4.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6.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7.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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