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二、多处领取工资薪金如何处理一览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适用税收协定目录
序号 | 国家 | 税收协定名称 |
1 | 阿尔巴尼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 | 澳大利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 | 奥地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 | 巴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5 | 巴巴多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6 | 比利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7 | 波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8 | 加拿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9 | 克罗地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0 | 塞浦路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1 | 捷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2 | 丹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3 | 埃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4 | 芬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5 | 法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6 | 格鲁吉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7 | 希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8 | 匈牙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9 | 冰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0 | 爱尔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1 | 以色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2 | 日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3 | 哈萨克斯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4 | 韩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5 | 拉脱维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6 | 立陶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7 | 卢森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8 | 马来西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9 | 马耳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0 | 毛里求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1 | 荷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2 | 挪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3 | 阿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4 | 巴基斯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5 | 波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6 | 葡萄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7 | 卡塔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8 | 沙特阿拉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9 | 塞尔维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40 | 塞舌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1 | 新加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2 | 斯洛伐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3 | 斯洛文尼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4 | 泰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5 | 乌克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6 | 阿联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7 | 英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8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发布公报,决定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项目,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十五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多边工具,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为此,OECD牵头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起草《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公约》文本于2016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获正式通过。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BEPS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成果建议,以及《公约》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选项。《公约》缔约方通过作出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其现行税收协定及具体条款修订的范围。《公约》文本以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有什么影响?
(一)关于《公约》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范围)的规定,《公约》修订税收协定的范围限于《公约》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被涵盖税收协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税收协定:一是《公约》缔约方之间签署,且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二是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100个缔约伙伴国中的47个已完成《公约》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将适用于上述47个税收协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现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公约》修改的条款
《公约》涵盖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些被列为最低标准,《公约》缔约方必须采纳;有些仅为政策建议,《公约》缔约方可以不予采纳。根据《公约》不同条款的规定,《公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纳相关成果建议,也可通过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纳。通常而言,只有在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在《公约》中采纳相关成果建议时,《公约》才对现行税收协定条款作出修改。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也在《公约》中采纳了上述成果建议,则《公约》将对现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各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可以在OECD网站上查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三)关于《公约》与现行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今后,我们还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四、《公约》何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公约》对各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以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为例,《公约》对阿尔巴尼亚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为2022年9月1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对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的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即2022年9月1日起满六个公历月)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但是,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税收协定虽然已经被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纳入《公约》适用范围,但因缔约对方尚未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暂无法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我局将在缔约对方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并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情况之后,另行制发公告。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8月5日
纳税问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二、多处领取工资薪金如何处理一览
问题一: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答复:
可以,若是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你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
问题二: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答复:
不可以。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问题三: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次年个税汇缴的时候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个税汇算?
答复:
不一定。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税汇算清缴!
问题四: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还是必须合并到一家单位预扣个税?
答复:
需要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对于每个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每个发放单位是否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是的,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实际发生;
2、合理的工资薪金;
3、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
4、遵循相关性原则,比如与任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