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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6期(总第54期)

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编 2016-6-1

 

2016年第6期(总第54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                  --------最新法规(第1页)

纳税问答                          ---------咨询平台(第4页)

子公司变分公司 方式不同税负各异           ---------税收筹划(第8页)

汇算清缴近尾声,这15个常见问题处理对了吗    ---------纳税辅导(第9页)


最新法规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0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财税咨询
Taxation Consultation


   

1问:本单位今年11月有自然人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获得企业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11月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获得企业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问:我们公司有一名职工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等补贴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公司员工因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问:我将园区A公司20%的股权(1000万元)全部转让给本人控股的B公司,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对于“自己转让给自己的股权”这种情况,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王某将其在A公司的20%股权(1000万元)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给本人控股的B公司,不符合67号公告所列举的情形,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问:我单位员工因工伤取得的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若该单位员工取得的工伤补助金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问:我公司给全体员工每人发了一套洗漱用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计入“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因此,贵公司给全体员工每人发了一套洗漱用品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问:我企业购买的土地计划建设仓库用于商品仓储,但目前还处于在建工程阶段,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只有实际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才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建工程阶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7、问:我公司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在何地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问:我公司对销售部门的员工,可以按照实报实销的方式,每月报销200元通信费,这部分通信费用能否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问: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20%的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10、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其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认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因此,可以通过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登记中查看相关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1、问:我公司目前正在筹建阶段,销售收入为零,是否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销售收入额高低的影响,即使在筹建期未能取得销售收入,仍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税收筹划
Field For Tax Planing


子公司变分公司 方式不同税负各异

 

  为满足经营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企业集团可能将现有的管理模式由母子公司变更为总分公司。本文对母子公司变更为总分公司的不同方式及主要财务处理进行分析(假设为全资子公司,每种方式均满足该方式下的相关法律条件)。 
  方式一:注销子公司后新设分公司 
  此方式下,企业先注销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原有资产组建分公司。 
  子公司注销时,应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子公司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将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计算清算所得及清算所得税。 
  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子公司(一般纳税人)分配财产时,处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类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分配财产时涉及房地产,子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母公司应就受让的土地、房屋缴纳契税。 
  母公司从子公司清算后分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并确定计税基础。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留存收益中按母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低于母公司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子公司亏损时,母公司对于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母公司科技处理为:收回财产时, 
  借:资产类(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投资收益(或贷方)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若有) 
   贷:长期股权投资 

  组建分公司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 
   贷:资产类(公允价值) 

  方式二: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按特殊重组处理)后新设分公司 
  此方式下,母公司根据公司法吸收合并子公司,以子公司原有资产组建分公司,子公司解散但无需进行清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母公司会计处理为:合并时, 
  借:资产类(账面价值) 
    未分配利润(或贷方)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若有) 
   贷:负债类(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差额) 

  组建分公司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 
   贷:资产类(账面价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本交易按特殊重组处理,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母公司接受子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子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子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如子公司存在亏损,不可一次性弥补,在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母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子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如涉及房地产,对子公司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母公司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对母公司承受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 
  方式三: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按一般重组处理)后新设分公司 
  此方式下,工商及会计处理同方式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本交易按一般重组处理,母子公司都应按子公司清算进行处理。母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子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子公司的亏损不得在母公司结转弥补,但母公司对于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后续期间需注意资产价值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处理同方式二。 
  从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重组方式,产生的财务影响不同。选择何种方式,属于市场行为,企业应结合实际,做出最有利的安排。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有讲究

 

  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希望将收到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作为不征税收入是不是对企业一定有利,还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 

  案例:甲企业2016年(当年度盈利)取得政府补助10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甲企业当年将该补助全部用于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又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所以,对于甲企业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而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不仅未增加其计税所得额,相应支出也未在税前扣除,更不可以执行加计扣除,由此可见,该笔补助实际上未增加和减轻甲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但是,如果假设甲企业取得的补助收入不符合税法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在此情况下,由于甲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未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会因此增加1000万元计税收入,但其相应发生的1000万元研发费用不仅可以税前扣除,而且还可以加计扣除500万元(加计扣除后仍盈利),从而使得甲企业2016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25%),很明显,此情况明显降低了甲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实际上,我国税法也仅是对企业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规定了判断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前提条件,当企业需要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时,则负有为同时符合这三大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条件有欠缺或证据不足,则很可能存在涉税风险。但反过来,税法并未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的条件,上述案例就已充分说明,如果企业因对财政性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证据不足或条件有欠缺,也只好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征税收入,对此,因税法未规定确认条件而不存在相关涉税风险。 

  从上述案例及分析可知,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征税收入反而对企业有利,而且,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还可能存在一定的确认风险。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好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的利与弊,特别在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对提供确认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据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应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放弃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财税辅导
Instruction on Tax Payment


汇算清缴近尾声,这15个常见问题处理对了吗

  费用列支 
   1、问:公司员工报销往来伦敦的飞机费用,没有飞机票,只有一个明细单,说国际航班的没有机票,如果报销的话,费用可以列支吗?是否需要附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航班如果订的是电子机票,可凭打印的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问: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上扣除标准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的规定: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问:B企业向A企业借款,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等(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开具了营业税发票。B企业可以根据A开具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上述利息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但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4、问: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问:我司有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账务处理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可以在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只要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伤,由于是新来的员工公司尚未缴交社保,9月份由法院判定我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助费57435元,请问这笔支出我公司可以在今年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补助支出,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 
   7、问:我公司将进行资产重组,要将公司部分货车和劳力转移到一家新设立的物流公司,请问需要开发票吗?转入新公司的货车可否折旧,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如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 
   8、问:请问企业固定资产均未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计表还需申报吗?需申报的话是否零申报? 
   答:若你司未根据财税〔201475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不需要填报。 
   9、问:2014年购进的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公司账上一次性税前列支,看文件说要报备,具体怎么报备呢?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因此,你司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10、问: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都可以吗? 那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 
   2)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三条,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12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1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可以一次性扣除。 
   
  企业注销 
   11、问:企业要注销时,清算过程中是否要把股东借款转入收益来弥补亏损呢? 
   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你司向股东借款若无需清偿,将之确认为所得,依法弥补亏损。 
   12、问:我公司想将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注销,母公司收回投资,请问这一过程是否属于企业合并,是否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第(五)项,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因此,全资子公司注销,被注销企业股东(母公司)收回投资,不属于企业合并,不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13、问:在申报本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国税申报表自动按照我申报的金额显示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给予我司减免所得税,而且无法更改删除,但是我司虽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是本年度并没有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提交过任何申请的材料,这样我该如何申报?是否没有申请就可以直接享受这个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另《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号)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你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14、问: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范围?定率征收、定额征收都可以吗?还是核定征收都不行?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5、问:我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请问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依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所得给全资子公司,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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